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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草案中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別開的,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一些地方、專家和企業提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只有100多種,如果允許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注冊人對顏色的壟斷,同時通過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也較大,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這樣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實踐中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品注冊的需求,且在商標注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實踐,可暫不在法律中規定。據此,刪除了原草案關于單一顏色可以注冊商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