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制造”,“中國創造”走向世界,漢之光華將以卓越的
服務能力協助我們的客戶完成全球知識產權布局。
2013年4月26日是第1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創造力:下一代”。201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蘇州高新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有關情況。此次主題主要是發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2年)》(即白皮書),公布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并首次公布今年開始評選的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件。
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努力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在以下兩個方面取得明顯進展:
一、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
一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覆蓋所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領域,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刑事審判的職能得到全面發揮。與上年相比,知識產權各類案件增幅均較大,尤其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成倍增長。
全國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7419件,審結83850件,分別比上年增長45.99%和44.07%。其中,新收著作權案件53848件,比上年增長53.04%;商標案件19815件,比上年增長52.53%;專利案件9680件,比上年增長23.80%;技術合同案件746件,比上年增長33.93%;不正當競爭案件1123件(其中壟斷民事一審案件55件),比上年下降1.23%;其他知識產權案件2207件,比上年增長0.64%。共審結涉外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429件,比上年增長8.18%;審結涉港澳臺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613件,比上年下降3.46%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二審案件9581件,審結9292件(含舊存),分別比上年增長25.37%和21.32%。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再審案件172件,審結223件(含舊存),分別比上年下降41.5%和0.45%。
全國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2928件,審結2899件,分別比上年增長20.35%和17.37%。其中,新收專利案件760件,比上年增16.21%;商標案件2150件,比上年增長21.68%;
著作權案件3件,比上年增長50%;其他案件15件,比上年增長50%。
全國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長129.61%。其中,侵犯知識產權罪案件7840件(假冒注冊商標罪等侵犯注冊商標的案件4664件),比上年增長150.16%;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案件2607件,比上年增長236.82%;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經營罪案件2587件,比上年增長48.08%;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案件70件,比上年增長34.62%。
全國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長129.61%其中,侵犯知識產權罪案件7840件(假冒注冊商標罪等侵犯注冊商標的案件4664件),比上年增長150.16%;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案件2607件,比上年增長236.82%;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經營罪案件2587件,比上年增長48.08%;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案件70件,比上年增長34.62%。
二、知識產權審判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效果進一步凸顯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找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切入點,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和動力。
人民法院不斷延伸知識產權審判職能,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2012年7月,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中的審判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北京、上海、黑龍江、內蒙古、山東、河南、江蘇、浙江、四川、貴州等地法院通過走訪企業、召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座談會等方式,建立聯系創新主體的長效機制,了解創新主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困難和需求,為地方經濟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
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案件的業務指導,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統一。2012年,人民法院通過出臺指導性意見、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通報重大、關聯知識產權案件信息等多種形式,拓寬監督指導途徑,提高案件審理質量。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十大創新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是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148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366件知識產權案件中篩選出來的。值得注意的是,十大案件和十大創新性案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也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而五十個典型案例則全部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這集中反映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網)